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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汽车租赁再出新规 无需更改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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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4年6月2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榕汽车租赁再出新规 无需更改使用性质
10辆以上自有车辆,且核载人数为9人以下,即可办理汽车租赁许可
 

N海都记者 李思玲

海都讯 今年4月起,福州汽车租赁企业除了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外,还需到运管部门办理租赁许可,目前仅2家企业办理。日前,省交通部门发文,对自有10辆以上核载人数为9人以下的汽车,且车辆年检合格的企业,均予以许可,为车辆配发租赁汽车证。车辆性质可不必变更为“汽车租赁”。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今年起实施,规定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企业,应当自有10辆以上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车辆,并且车辆类型为核载人数为9人以下的载客汽车。

4月,福州运管部门开始为企业办理汽车租赁许可证,给车辆配发租赁汽车证。然而,约3个月过去,福州近500家汽车租赁企业,只有2家主动办理许可。

“《条例》没有明确规定租赁车辆使用性质是不是‘汽车租赁’,导致汽车租赁企业经营者持观望态度。”昨日,汽车租赁行业一名业内人士说,目前大多数企业的车辆在公安部门登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性”,保险汇率较低,如果要将性质变更为“汽车租赁”,保险公司将对租赁汽车按“营业性用车”进行承保,相应汇率将提高1倍以上。

日前,省运管局、省交通执法总队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汽车租赁管理的通知》,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申请租赁汽车证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租赁车辆产权归属、核载人数、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情况,符合条件的,即予配发。

“今后只要企业自有10辆以上核载人数为9人以下的车辆,就可以办理许可。”福州道管处相关人士说,企业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运管部门提出申请。该人士说,此次新规出台,今后如有未经运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将被责令停业,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此外,汽车租赁经营者仿造、变造、出租、转让汽车租赁经营手续,或者使用未取得租赁汽车证的车辆从事租赁经营活动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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