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涂明 通讯员 甘宝丹
海都讯 屏南县一男子与同伴去乡下打猎,结果猎物没打到,误把同伴当成了猎物,一枪将其打死。近日,屏南县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一年。
2013年10月27日下午,老余同朋友一起去周宁卖鱼,途中朋友提议当晚邀约老张一同至岭下乡打猎。老余表示同意,并与朋友驱车回到其位于松溪县城关的家中,取来松溪县利民护农专业狩猎队法定代表人持有的单管猎枪以及持枪证与子弹等。行至其在屏南县双溪的住处时,老余拿了3盏“头灯”后开车前往老张家。当日傍晚6时许,到达老张的家中与老张会合。
随后,老张携带一支自制单管猎枪及子弹与老余等人一同驱车前往屏南县岭下乡岭下村一山场狩猎,因寻找不到猎物,在老张的提议下,四人又驱车前往岭下乡横坑村俗名叫“山口”山场的陆日埔锥栗园狩猎。其间,老余、老张持各自的猎枪上山分头寻找猎物。
突然,老余看到一处杂草丛中动了一下,以为是山麂,立即开枪射击。只听见一声惨叫,原来在杂草丛中的是正在寻找猎物的老张。原来,老余未注意老张的行踪,看错了。随后,老余打电话向等候在山下的朋友求救,两人一同将老张送往屏南县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老张肺穿透创,心包破裂,系失血性休克死亡。
今年3月12日,在松溪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主持调解下,老余与被害人老张的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其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2万元。
庭审中,老余说:“我当时真的以为是猎物,我很后悔,我对不起他的家人……”
屏南县法院认为,老余在狩猎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误伤他人致死,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他犯罪以后能积极施救被害人,并及时委托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调查,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能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和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