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6版:时评/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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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给女童评“见义勇为” 妥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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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给女童评“见义勇为” 妥否

 

背景:4月22日下午,四川达州市大竹县周家镇8岁女孩李微微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曾为其申报“见义勇为”称号,却未获得批准。对此,当地官方回应,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提倡、不宣传、不鼓励,避免盲目模仿。(7月2日《北京青年报》)

观点1 拒评是理性的

美国对成年人并不鼓励和提倡见义勇为,美国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若遇到偷盗、抢劫、火灾、车祸等一类事,除非你是专业人士(如警察、消防员、医生、护士,以及参加过急救技能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的志愿者),否则最好办法是立即报警。由此看来,不倡导未成年人盲目营救是对生命的一种保护、一种敬重,更是一种智慧。政府此举是一种理性的考量,看是无情胜有情。 (林日新)

观点2 “不提倡”不等于“不认定”

事前“不提倡鼓励”这,并不等于事后也应“不认定”。前者主要属于“是否应该如此”范畴的价值判断;而后者则主要属于“是不是(见义勇为)”范畴的事实判断。而依据此前国务院相关《意见》对“见义勇为”的基本定义——“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行为”,“8岁女孩救落水小同伴”无疑完全同时满足该基本标准。(若夷)

观点3 拒评理由不充分

担心小朋友盲目模仿,其实大可不必。因为家长和老师也不会鼓励小朋友去模仿。说起来,小朋友真正容易模仿并不是同龄人,而是成年人。当然,避免小朋友直接进行见义勇为是必要的。但某种程度上,“见义智为”、“见义巧为”本身便是“见义勇为”的表现,只不过采取的措施不一样罢了。     (戈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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