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讯
韩某伙同几个朋友盗窃并故意伤害他人,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被莆田仙游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5500元(已缴纳500元)。2014年,韩某在看守所聊天时告诉杨某,自己另有两起没有被警方侦破的盗窃案。
2014年3月3日经看守所在押犯杨某举报,警方立案侦查并经检察院起诉,仙游法院认定韩某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21615元,构成盗窃罪,可予酌情从重处罚,最终决定延长刑期,多加刑期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林智颜敏珊蔡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