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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7月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课后嬉闹伤了同学眼 多年后学校仍被判担责

 

N海都记者 林智 通讯员 陈玲玲

海都讯 中学生在课后做值日卫生时,互相用矿泉水瓶嬉闹,一同学梁聪(化名)不慎将另一同学戴远(化名)眼睛弄伤,造成八级伤残,学生家长追究完施害学生责任,又将学校告上了法庭。

事情发生在2008年9月26日,该班的值日生是梁聪与戴远及林某三人。当天下午5时20分许,三人嬉戏打闹,梁聪将一个矿泉水瓶踢飞,击中戴远的右眼。经诊断,戴远的伤情为外伤性青光眼,右眼损伤属八级伤残。

2009年2月18日戴远父母向仙游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经审理,作出梁聪及梁聪父母共同承担50%的赔偿责任,该中学承担40%的赔偿责任,戴远自负10%的赔偿责任的判决。赔偿费用截至2010年3月8日。可由于戴远的伤情为外伤性青光眼,医嘱需不断到医疗机构复查、诊治,故戴远自2010年3月28日起至2013年1月24日止陆续到仙游县医院、厦门眼科中心医院和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测眼压、复查、诊治,花去医疗费10316.2元。对于这笔后期的治疗费索要问题,2014年2月份,戴远父母再次将梁聪及该中学告上法院。该中学辩称,本案损害是发生在放学之后,且是在值日老师和保安未巡逻到该班级时发生的,该校已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更不用再承担本案后续治疗费的赔偿责任。

仙游法院经审查认为,该中学作为学校对在校未成年人负有督导及防护义务,因该中学在放学后未指派老师、工作人员现场督导学生值日打扫卫生等活动,致梁聪玩踢矿泉水瓶时造成戴远受伤,事发后虽经校医室诊治,但没有采取妥当措施,也未通知家长及时送医院治疗,耽误病情,该中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令以上各方按照所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承担后续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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