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通讯员 张莉 陈昶晔 林帅 海都记者 徐丰
海都讯 消费者张女士今年3月在福州竹屿路某楼盘定购房子,交了预付款8万元,当时商家承诺2016年底交房。但6月,张女士却被告知要等到2017年5月才能交房。
交房时间比当初约定的时间推迟了半年,张女士觉得自己被忽悠了,她要求商家退还预付款,而商家称这8万元为“定金”,拒绝退款。7月1日,张女士拨打12315投诉。
经查实,今年3月,张女士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优先购买权利书》,开发商承诺2016年底交房并收取8万元。工作人员表示,《商品房优先购买权利书》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本身,“优先购买权”只是一项“优先”于其他人的权利,张女士与开发商两者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并没有形成。而《担保法》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在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形成的情况下,叶女士向开发商交的8万元钱只能是“订金”,开发商无权“没收”。
经晋安区12315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商家同意退还消费者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