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涂明 通讯员 王丹婷 林腾龙
海都讯 永安一购房者看中一套二手房,于是付给房主2万元定金,房主则出具了一张“已收两万元整,不超过15天”的收条。
不超过15天?到底是不超过15天付清余款,还是不超过15天办产权过户呢?买卖双方理解不同,相互指责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最后闹到法院。近日,永安法院一审判决此案,判卖家将定金退还给买家,定金合同解除。
合同只写半句 理解不一引官司
2013年10月,罗强(化名)看到永安某小区公告栏的房屋出售广告,于是通过电话联系了卖家田佳(化名)。两人约定交付定金2万元作为购房保障,而田佳承诺在收取定金后的15日内与罗强签订购房合同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随后罗强交付了定金,并收到田佳出具的一张写着“田佳收到罗强定金两万元整,不超过15天”的收条。
没想到,15日后,田佳拒绝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指责罗强不付房款。沟通无效后,罗强要求拿回定金,遭到拒绝,于是一纸诉状诉至永安法院,要求田佳双倍返还定金。
关于收条上的“不超过15天”的字句,罗强认为,这是指在自己交付定金后的15日内,被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然后自己再付购房余款。田佳则认为是指罗强应在15日内交付全部房款,然后自己再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罗强要求归还定金,田佳认为对方单方提出解除定金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有她有权不返还定金。
合同未写清楚 谁都不构成违约
永安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支付2万元定金,双方形成定金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承诺在将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万元定金是履行这一承诺的担保,但是,双方对房屋的价款、交付方式及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的办理等重要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未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合同应当依法解除。
原被告对于“不超过15天”一语持有不同的解释,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故谁都不存在违约情况。所以,定金收条作为一项预约合同应当解除,定金应当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