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赵杨
海都讯 借款百万未还,却将一套房子赠予第三人。债权人认为这是恶意逃避债务,将债务人告上法庭。2日,宁德蕉城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汤某签订的赠予合同。
2012年5月,汤某向陈先生借款100万元,至今未偿还。同年11月22日,汤某与第三人黄某签订赠予合同,将名下的一套房赠予第三人黄某。陈先生认为,汤某无偿转让房屋的行为,对他的利益造成损害,属于恶意逃避债务。
汤某辩称,他还有其他财产可供清偿,没有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况且陈先生的债权仅40万元,并非100万元,而本案的房屋面积312平方米,价值200万元以上,原告的撤销权明显超过债权限度。
蕉城法院查明,2012年5月汤某向原告借款100万元,至今尚欠40万元;2012年11月22日汤某将房屋赠予黄某,并办理了两证过户手续;原告于2014年4月11日向宁德市房地产管理中心档案室查档,获知了被告的赠予行为。
法院认为,汤某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后,将名下的房屋无偿赠予第三人黄某,原告催告还款后,被告未能足额还款,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债权利益造成实际损害,故原告要求撤销该赠予行为于法有据。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汤某与第三人黄某之间签订的赠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