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4版:社会/警法
3上一版  下一版4
 
硫磺熏银耳 二氧化硫超标73倍
百万债务没还清 却赠房子给他人
25万尾鱼苗 4天内接连死亡
全省“剑盾”行动 严查黄丑枪爆
福建海事上半年 成功救助484人
新闻搜索:

3上一期 版面导航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7月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百万债务没还清 却赠房子给他人
宁德法院:属恶意逃避债务,赠予行为无效
 

N海都记者 赵杨

海都讯 借款百万未还,却将一套房子赠予第三人。债权人认为这是恶意逃避债务,将债务人告上法庭。2日,宁德蕉城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汤某签订的赠予合同。

2012年5月,汤某向陈先生借款100万元,至今未偿还。同年11月22日,汤某与第三人黄某签订赠予合同,将名下的一套房赠予第三人黄某。陈先生认为,汤某无偿转让房屋的行为,对他的利益造成损害,属于恶意逃避债务。

汤某辩称,他还有其他财产可供清偿,没有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况且陈先生的债权仅40万元,并非100万元,而本案的房屋面积312平方米,价值200万元以上,原告的撤销权明显超过债权限度。

蕉城法院查明,2012年5月汤某向原告借款100万元,至今尚欠40万元;2012年11月22日汤某将房屋赠予黄某,并办理了两证过户手续;原告于2014年4月11日向宁德市房地产管理中心档案室查档,获知了被告的赠予行为。

法院认为,汤某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后,将名下的房屋无偿赠予第三人黄某,原告催告还款后,被告未能足额还款,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债权利益造成实际损害,故原告要求撤销该赠予行为于法有据。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汤某与第三人黄某之间签订的赠予合同。

 
3上一篇  下一篇4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