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丽明 实习生 林婷婷 文/图
海都讯 今年5月份,仙游县大济镇山岑村一名女高中生张铭在晚自修放学回家路上,被一辆超速警车撞到,车祸致其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上个月底,仙游县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女高中生无证驾驶超标电动车(机动车)及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和肇事司机民警徐某承担同等的事故责任。
晚自修后回家 过马路时被撞飞
记者了解到,今年5月14晚上9时25分左右,在242县道仙游大济镇山岑村路段,大济中学高一女生张铭在晚自修回家路上,骑乘电动车左拐向山岑村交叉路口时,被急速行驶的警车撞到。从当时的视频监控上可以看到,张铭在被撞之后,飞了出去。
9点50分左右,张锦煌接到女儿手机打来的电话,告知他张铭遭遇车祸,正在仙游县医院抢救。张锦煌骑上摩托车,接了还在路上寻找女儿的妻子就赶往医院。次日凌晨5时许,医院确定张铭已经脑死亡。当月19日,医院向家属宣布张铭已死亡。
张锦煌告诉记者,张铭今年16岁,她从小到大学习成绩都不错。记者从张铭的班主任黄老师处获悉,张铭在他们班表现不错,成绩也在中上。
死者所骑电动车 被认定技术超标
事故发生之后,仙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今年6月25日对该起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根据交警部门的调查,事发路段位于242县道4km+400m岔路口路段处,该路段中央隔离栏杆留有一缺口,并施划有人行横道,在该路口并无交通信号灯控制。该路段设有限速标志,最高时速为60km/h。经司法鉴定,警车在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约为68km/h,属超速行驶,电动车行驶速度约为15km/h。因电动车的相关技术指标超出了非机动车的技术性能要求,符合轻便摩托车定义要求,被认定属于机动车范畴。
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张铭无证驾驶轻便摩托车,在事发路段左转弯往大济镇山岑村方向行驶时,未能让直行的闽B0169警号轻型普通货车先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而徐某夜间驾驶该警车行经出事限速路段时,超速行驶,也是造成本事故的原因之一。而双方过错严重程度基本相当,事故双方对该起事故均承担同等责任。
昨日上午,事故经办民警介绍,该起事故有监控,事实很清楚,而致人死亡事故是重大事故,责任认定都是由交通管理大队集体研究作出的。据了解,肇事司机徐某是仙游县大济派出所的民警,事发当时正在执行公务。
交警:死者家属做笔录时 没有提出回避
张锦煌说,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上明确提到,肇事警车行驶证上登记的所有人是仙游县公安局,与仙游县交通管理大队是同一方当事人,由其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是不妥的。而仙游县交通管理大队在此期间没有自行回避,其作出的责任认定违反了程序,应认定无效后予以撤销,由市交警支队重新作出认定。另外,事发至今,肇事司机都未出面向他们道过歉。
事故经办民警告诉记者,曾在对死者家属做笔录时询问过是否需要回避,他们有提出不需要。他们近段时间已多次组织事故双方进行协商,不过尚未达成一致。因死者家属已向市交警支队提出复核申请,最终的责任认定按复核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