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4版:社会/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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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7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嫂子告小叔 争夺儿子监护权
福安法院认为父母处监护第一顺位,一审判孩子母亲获胜
 

N海都记者 涂明 通讯员 钟兰芳

海都讯 近日,在福安市法院,围绕一名4岁男童的监护权,孩子的母亲与孩子的叔叔激烈地辩论。母亲认为,丈夫身故后,其小叔不让孩子与自己相见,侵犯了她的监护权。而叔叔则表示,嫂子曾离家出走,多方寻找无果,没有资格做孩子的监护人。最后,该院一审此案,判母亲获得小孩的监护权。

今年4月底,阮某上法院递交了诉状,状告的对象是其小叔杨某。她诉称,她与小山(化名)父亲于2009年同居后,于2010年7月生育了小山,之后儿子一直跟随她生活。2012年8月,丈夫将小山抱回老家隐藏,不让自己与小山见面。2013年7月小山父亲因交通事故身亡,小山叔叔杨某还是不让自己与孩子相见。

杨某则辩称,阮某已于2012年初离家出走。哥哥死亡后,他多方寻找原告无果。目前,小山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已指定他作为小山的监护人。

福安法院认为,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小山系阮某与杨某兄长之子,现其父死亡,其母阮某系小山唯一的法定监护人。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阮某没有监护能力,所以小山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指定杨某为其监护人的行为不当,杨某主张行使监护权于法无据。

承办法官介绍,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状况、经济条件以及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来确定。当双方都有监护资格和监护能力并发生争议时,就要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进步出发来进行确定。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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