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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7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同居期间生孩 再婚欲弃幼儿

 

N海都记者 林智 通讯员 陈玲玲

海都讯 都说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但是仙游县有对同居的父母,却在分手时互相推诿抚养权而闹上仙游法院。昨日,记者从仙游县法院获悉,为了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判决孩子由母亲林某抚养。

2005年12月间,王某(化名)与林某(化名)经人介绍后同居生活,次年生育一男孩小光(化名),可多年过去未办理结婚登记。小光自出生后便一直由母亲林某抚养。2014年年初,林某向仙游县法院提出,要求法院判令小光由王某抚养,并承担抚养费的诉求。

原来,林某在孩子出生后不久,就与他人结婚了,重组家庭的林某,认为小光是自己的累赘,遂提出要求孩子的父亲王某抚养小光。可王某认为林某在与其同居期间,与他人结婚,应该构成重婚罪,也不愿意接受小光。

仙游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林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同居关系,而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林某与他人结婚不构成重婚罪。王某与林某作为父母,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孩子的权利和义务,考虑到小光自出生到现在都随母亲生活,为了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判令孩子由母亲抚养,但抚养费由父亲王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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