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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无牌电动车 下月起三环内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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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4年7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超标、无牌电动车 下月起三环内禁行
具体实施细则,福州市政府还在制定中,将统一向社会发布
 

N海都记者 陈恭璋 通讯员 榕警

海都讯 昨日,记者从福州警方获悉,为加强市区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从2014年8月1日起,在市区三环路(含主辅路)以内所有道路,禁止超标准和未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通行。

警方人士介绍,此次扩大“限超”范围有两个背景:一是《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于8月1日正式实施;二是福州正在逐步推进全面“限超限摩”,自2010年开始实施“限超”后,效果显著,目前全市注册电动车达到70多万辆,超标电摩已逐步退出市场。

昨日,福州警方介绍,8月1日起,三环路(含主辅路)以内所有道路,禁止超标准和未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通行。以往涉及三环路(含主辅路)以内道路限行规定与本此规定不符的,以本次规定为准。

警方规定:1.在以上禁行区域内的道路和桥梁(含引桥)仅允许在五城区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通行,超标准、未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以及五城区外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禁止驶入;2.三环路(含主辅路)与非禁行道路相交的所有路口,禁止超标准和未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穿行。违反上述规定在禁行区域、路段和桥梁(含引桥)上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超标电动车闯禁行 处罚或提至200元

对于此次“三环内禁行超标、无牌电动车”的具体实施步骤、是否设有过渡期、闯禁行怎么处罚等问题,知情人士介绍,目前,具体的实施细则,福州市政府还在制定中,届时将会统一向社会发布。

目前,超标车出现在限行范围内,警方主要是处以50元的处罚。而8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规定:8月1日起,过渡期内,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100元罚款;过渡期届满后,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管理规定的,由县公安机关处200元罚款。

福州“限超”范围向郊区延伸

据了解,2010年,福州警方出台了“限电(摩)限摩”举措。至今,超标、未注册电动车限行范围四次扩大。

2010年8月15日起,鼓楼、台江、晋安区域的“四纵四横”道路,限制超标准电动自行车和未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通行,但允许在限行道路与非限行道路相交的路口横穿。

2011年1月22日,限行范围扩大,在原有“四纵四横”限行路段的基础上,延伸至市中心的16条路段和7座跨江大桥。

2013年4月10日起,福州市再次扩大“限摩限超电”区域,变为“二环路(含主辅路)以内道路限制摩托车和超标准电动自行车和未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通行”。而此次,“限超”范围则扩大至三环,已经由最初的市中心向郊区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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