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通讯员 王光前 林帅
海都记者 徐丰
海都讯 2013年初,福州薛先生在马尾江滨东大道新大陆1号楼盘买了一套房,双方约定今年6月30日交房。由于新房出现了空鼓、漏水等问题,需要重新整修,薛先生没有按时收房。整修好后,开发商表示,由于业主延迟收房,要再交1800多元的房屋保管费。
“房子在整修过程中无法使用,为什么还要交保管费?”薛先生表示不解。
开发商解释称,房子已经相关部门确认达到交付条件,收取保管金是按合同约定执行。而且在房屋整修过程中,已经多次电话通知薛先生办理交房手续,延迟交房的过错在薛先生一方,自然要承担这部分费用。
工商执法人员指出,根据规定,房屋质量和安全问题由建设、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已建议薛先生到相应部门投诉,而对于这笔保管费双方意见相差较大,也无法达成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