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阙文龙 见习记者 陈贽超
海都讯 今后,在福州城区范围内的住宅、违法建筑、依法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鉴定为D级危屋的,将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尤其控制住宅新建经营场所。福州市政府近日出台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若干意见》,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该《意见》还指出,福州市各职能部门将对涉及影响公共安全、污染环境、油烟噪音扰民、影响历史风貌和城市景观等问题的住所(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实行严格监管,对经营涉及以上问题的市场主体须具备的特定条件进行梳理,制作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禁设区域”或“负面清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进行投资指引。对下列场所限制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不得在福州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范围内新设立汽车销售网点;不得在福州二环路范围内新设立汽车维修网点;不宜在福州二环路范围内新设立批发市场。
据悉,对于申请前置许可项目的市场主体,其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依法需经相关部门审查的,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查后,向工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对于申请非前置许可项目的市场主体,其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依法需经相关部门审查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工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发现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依法予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工商登记监管系统给予警示,督促整改。凡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逾3个月仍未主动改正的,由监管部门负责抄告银行、法院、税务等部门,实施信用联动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