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见习记者 夏雨晴 海都记者 施建华
海都讯 昨天上午9点,省公安厅就8月1日即将施行的《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召开了新闻发布会。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郭韶翔解读了《办法》对于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等环节的管理规范,并针对“超标电动车”的管理问题进行了解答。
骑电动车需满16周岁
考虑到非机动车对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以及道路交通的发展状况影响比较大,《办法》规定,非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方可上道路行驶。
《办法》详细规定了非机动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程序、条件、期限等事项,规范了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和制作标准,同时还规定了带牌销售制度等便民利民措施。
郭韶翔表示,由于在《办法》颁布前,福州、泉州、厦门、漳州等市已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定非机动车管理措施的要求,开展了电动自行车登记等管理工作,出于便民考虑,这些城市的非机动车不再重复登记。
此外,《办法》规定,年满12周岁,才能骑自行车;年满16周岁,才能骑电动车。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骑自行车、电动车,不能载人。
“超标电动车”限期淘汰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省共保有电动自行车约1000万辆(含超标电动车),占我省总人口数3600万人的28%,平均每1个家庭拥有1辆电动自行车,并且以每年近100万辆的速度迅速增长。据警方介绍,目前福州市注册电动车达到70多万辆。
8月1日至9月30日,省公安机关将依托开展夏季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组织开展全省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全省统一处罚标准,整治非机动车无牌无证、违规载人等多发性交通违法行为,通过规范源头监管,严格路面查处。
其中,对于超标电动车,在《办法》颁布之前(2014年4月24日)购买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平稳过渡、限期淘汰的原则,根据各地非机动车的保有量,确定是否设置过渡期和制定具体管理措施。
《办法》出台商家观望 希望各地细则尽快公布
《办法》规定,对非机动车的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实行目录管理。郭韶翔表示,实行目录管理,一方面能引导消费者判定、购买、使用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并通过市场的调节作用,促进生产销售的规范。另一方面,便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时的查验工作。
对于《办法》对非机动车生产方面的相关规定,福建心艺车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江晓莉坦言,电动车的销售多少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她表示,福州市区对于电动车的规范管理时间较久,超标电动车几乎已经没有销售,但在五区七县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重型电动车依旧卖得比较好。“《办法》施行后,所有的超标电动车只能销往其他省份。”
另外,9月份即将迎来开学季,这也是电动车销售的一个小旺季,但《办法》的出台让众多商家和消费者都处于观望阶段,销售必然受到影响。江晓莉表示,商家都希望地方的实施细则能尽快公布,为电动车的生产销售指明一个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