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P02版:社会/24小时
3上一版  下一版4
 
每户缴千元 5年后还没通水
服务区捡到钱包 民警劝其归还
洗车店内偷包 只还证不还钱
为减肥家中扎针 女子险遭不测
为给妻子买补品 竟偷盗摩托车
先后20次受贿43万元 仙游一法官获刑6年6个月
新闻搜索:

3上一期 版面导航
3上一篇 2014年7月3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先后20次受贿43万元 仙游一法官获刑6年6个月

 

N海都记者 陈丽明 通讯员 何遇舟

海都讯 昨日,记者从莆田市秀屿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一审审结了一起贪污、受贿案件,被告人林某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7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秀屿区法院一审查明,2002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林某在担任仙游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榜头法庭负责人、执行庭庭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案件当事人谋取利益,先后20次非法收受贿赂共计43万元,贪污“办案费用”1.36万元。

去年3月份,仙游县纪委、检察院先后对其立案侦查。林某在因贪污被有关部门对其调查期间主动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罪行,检举揭发他人盗窃犯罪,并已退出全部受贿赃款43万元和贪污赃款1.36万元。秀屿区检察院在今年1月22日以林某犯受贿罪向秀屿区法院提起公诉,经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

今年7月11日,秀屿区法院一审审结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达4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办案费用”1.36万元,其行为又构成贪污罪,林某犯两罪,应数罪并罚。综合林某自首、立功表现及能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在量刑时一并考虑,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林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上一篇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