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反垄断法规与其他主要经济体相比并无过于极端之处,而是堪称温和;只要证据确凿,足以证实上述外资企业确实违反了中国反垄断法规,用反垄断法向这些有违法行为的外企施压,要求其改过,有何不可?难道外企在中国享有治外法权?
事实上,美欧等发达国家此前早已不止一次对微软、奔驰、奥迪等企业发起垄断指控,并处以严厉处罚。这些企业在中国市场所占份额、营业收入与在美欧不相上下,为何中国就不能调查其垄断行为?须知大型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的行为通常比在母国更“放肆”。
还需要提醒外企的是,中国反垄断首先是拿自己的企业开刀,2011年的电信联通涉嫌垄断案、2012年末2013年初的茅台五粮液反垄断案,挨“整”的都是大牌内资企业。
反垄断法号称“市场经济宪法”,它的制定与落实有助于改进一国市场秩序,对这个市场上的所有正当经营企业都是好事。
在竞争法规相对滞后的发展中国家,西方跨国公司垄断市场问题更加突出,这在我国的跨国公司市场垄断之争中就可以看得一清二楚。换言之,国际垄断企业从发展中国家掠夺的垄断收益更高。但在反垄断实践中,直到次贷危机前,查处跨国垄断并收取天文数字罚款的基本上都是发达国家。
发达国家反垄断机构在对这些跨国巨头确定罚金额度时,也是以其全球收入为基础计算的,这无异于任由少数发达国家擅行“私刑”,将本应归发展中国家所有的赔偿据为己有,进一步加剧国际收入失衡。在这种不公正的财富转移效应和外资垄断国内市场的威胁之下,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运用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制度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实属理所当然。
(梅新育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