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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纪委通报4起 违反八项规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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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8月1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省纪委通报4起 违反八项规定问题

 

N海都记者 练仁福

海都讯 省纪委昨日再次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例,涉及的问题包括公车私用、公款吃喝以及违规公务接待等。

1.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长陈彼得公车私用问题。2014年1月至3月间,陈彼得先后9次使用公务用车办私事。2014年7月,厦门市翔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予陈彼得行政警告处分,责令其退缴相关费用。

2.永安市交通局运管所所长曹文军公车私用问题。2014年1月至4月,曹文军多次私自驾驶公务用车办理个人事务、参加私人应酬。2014年7月,永安市交通运输局党委给予曹文军党内警告处分,责令其承担公车私用产生的费用。

3.政和县农业局党委委员、农业科学研究所所长黄世庐公款吃喝问题。2013年以来,黄世庐以公务接待的名义,先后15次在节假日、周末等公款宴请,金额1.6万多元。2014年7月,政和县纪委给予黄世庐党内警告处分,责令其承担公款吃喝费用。

4.福鼎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元生等5人违规公务接待问题。2014年6月13日,刘元生和福鼎市司法局白琳镇司法所所长(副科级)邵克销、太姥山司法所所长(副科级)季加顺,局办公室主任朱文、基层股股长董晋义等5人,违规在某农家海味馆公务接待,共消费2020元。2014年7月,福鼎市纪委给予刘元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分别给予邵克销、季加顺、董晋义、朱文党内警告处分,责令承担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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