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1月28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对21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这次修改,主要删除了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从业资质资格认定和企事业单位设立审批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下放审批项目的实施主体,并增加了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在取消审批项目方面,通过修改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人民币管理条例、电信条例、出版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13部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取消了“矿业权评估机构资格认定”、“证券公司专项投资审批”等23项审批项目。
在下放审批项目方面,通过修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8部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下放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审批”等7项审批项目。 (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