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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暴力”要纳入家暴立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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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暴力”要纳入家暴立法吗

 

背景:来自全国各地的160多位专家学者,昨日围绕深圳市妇女联合会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下称《草案》)进行了热烈讨论。《草案》中家庭暴力的对象、界定等问题成为争议的焦点。其中,语言暴力和经济暴力也被作为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这有别于目前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对家庭暴力的界定。(8月18日《新快报》)

扩大家暴范畴是立法进步

无论是从标准上还是惯例上,经济暴力作为家暴的一部分,都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将其纳入法制化也应当值得充分肯定。反之,若因为效果不佳或者时机不成熟,就否定其立法的善意,无疑是社会治理的倒退。其因在于,一方面,社会治理的理念必须进步于社会观念,如此才能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从而与国际惯例接轨;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进步,个体的权利层次将会不断提高,对于权利保护的内涵和手段也应当升级,立法具有超前性,才能彰显社会法治的进步。

将经济伤害纳入家暴范围,体现了法的进步。虽然实现全面的保护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不要用效果去质疑目的之善。唯有从进步维度看待经济家暴立法之善,才能构建以法维权的社会共识。

(唐伟 四川)

是重复立法大可不必

深圳市首创扩大了反家暴覆盖面,可谓向前迈了一大步。但迈出的这一大步未必会有好效果,因为看得见的热暴力都还没有处理好,殴打、遗弃家庭成员等明显的暴力行为,都呈现不减反增的趋势,又何以有精力和手段,顾及那些次一级的、不那么紧迫的家暴?

更何况,语言暴力和经济暴力,在其它一些法律条款中也有涵盖。比如子女对老人不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则有《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来约束。对未成年人的经济暴力,也有相关法律来约束。就连夫妻之间也是如此,《婚姻法》对财产的归属权也有界定和约束,解决起来有法可依。也就是说,深圳市反家暴迈出的一大步,可能迈到了别人的田里,很大一部分是重复立法。

其实,也可以把反家暴当成一种托底服务来看待,只要管好最需要管的事则可,不必面面俱到。(罗志华 广西)

警示意义更大还能保护男同胞

将经济伤害行为纳入家暴范围,从法律上加以禁止,有助于让家庭成员摆脱施暴者实施的经济控制。当然,妇联将经济伤害行为纳入家庭暴力范围,也许最高兴的不是女同志,而是男同胞。因为现在的中国家庭,通常都是女的在管钱,而男的工资奖金全都上交。这一规定若生效,要是男同胞都以此为由,集体去妇联“上访”,那就有意思了。当然,这并不是说将经济伤害行为纳入家庭暴力范围就错了。家庭暴力可不都是丈夫打妻子,也有妻子打丈夫的,而且数量并不少。只是男人要面子,轻易不肯让家丑外扬,也没有类似妇联这样的维权组织。

如果该条例草案最终成为法规,能让全国的“管家婆”们意识到自己对配偶过分的经济控制是不对的,夫妻双方至少也要有平等的发言权,那也许会帮助更多家庭维持婚姻稳定、增进夫妻感情。由此看,它的警示意义更大。

(杨国栋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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