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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8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低保经办员 须填备案表

 

N海都记者 陈晋

海都讯 昨日,记者从莆田市民政局获悉,该局近日实施《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备案范围、内容、程序和监管方面做出明确要求。

根据《办法》,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及其亲属在内,应由经办人填写《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表》,并由经办人按程序向工作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报告基本情况,做出申明并接受公众监督。

此外,在经办人职责辖区内的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由经办人负责报告其近亲属享受情况,填写《备案表》,报近亲属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地乡镇(街道)经办机构汇总,经乡镇(街道)审核确认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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