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8月25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广告荐证者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相关专家表示,今后明星必须使用过相关产品或接受过相关服务后,才能再进行广告代言。(8月26日《京华时报》)
观点一“须先用”不现实
明星代言“须先用”这一说法不但值得商榷,而且落实很难。
食品可以先吃、衣服可以先穿、化妆品可以先用,但如果是为学校、机械、农药、籽种等代言,那么明星们如何先用?是一律不准代言还是另有说法?恐怕会成为监管部门的一道无法回避的难题。
在笔者看来,杜绝明星为虚假产品代言,不能侧重于定条款、立规矩。法规再好如果不能有效地落实也只能是喊在嘴里、挂在墙上的画饼,好看而不中用。因此说,明星代言须先用亦不能“一刀切”,否则,就犯了教条主义的毛病,成了纸上谈兵。 (陆敬平)
观点二 细化执法更重要
规定初衷很好,但执行起来还会有许多的细节问题,没有配套制度的跟进,一旦“模糊对接”,那么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现象仍会大量存在。
客观上看,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了扩大影响和销路,必然千方百计地寻找明星代言,甚至把明星代言前的所有手续、关卡都处理好,在高报酬的诱惑下,使明星更愿意为其产品或服务代言。因此,也会存在明星“先用”的假证明材料现象,或者对明星先用的伪公证现象,那么名不副实的虚假广告还会照样出现。
其实广告的“夸饰”成分很难消除,“须先用”的法律约束仅只是第一步,要靠明星自律、监管履行职责、查处从严等有力举措,后边的执法还要进一步细化,要让明星真正具有敬畏感和震慑感。(徐剑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