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社会/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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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馆丢手机 最多“补偿”200元
消费者称游泳馆员工偷走手机,游泳馆否认;律师表示游泳馆“补偿”规定无效,但消费者需证明带手机入馆
 

N见习记者 曾会文

海都讯 27日到游泳馆游泳,走时发现手机突然不见,消费者称看到馆内员工伸手进衣物储物柜,怀疑其偷走价值3200元的手机。对此,游泳馆经理表示否认,称如证实在馆内丢失手机,按馆内规定最多“补偿”200元。律师表示,游泳馆馆内规定丢失物品只赔偿200元属无效。

消费者称 储物柜内手机被偷

27日中午12时许,肖女士带孩子到位于福州西二环中路的牡丹健身俱乐部游泳馆内游泳。肖女士称,大约下午2点,她游完泳,把手机和钱包等物品放在储物柜并上锁后去找孩子。可两分钟后回来,发现储物柜被打开,价值3200元的手机不见了,拨打自己的号码,已经关机。

肖女士回到更衣室,还未出来的朋友在和一位60岁左右的女员工吵架。据肖女士介绍,当时朋友在更衣室沐浴时,有看到这名员工将手伸进肖女士放手机的储物柜中,但并不确定员工手中拿了东西。据此,肖女士和朋友怀疑是员工打开了储物柜偷走手机。肖女士和游泳馆负责人协商无果,当天向洪山派出所报案。

游泳馆 否认员工偷手机

牡丹健身俱乐部游泳馆负责人詹经理介绍,消费者并无证据证明是员工偷走了手机。在更衣室外的摄像头记录显示,这名员工进更衣室后,就没有出来,而更衣室内无摄像头,因此无法知道当时的情形。肖女士还查看了这名员工的储物柜,并没发现自己的手机。此外,在肖女士朋友当时沐浴的位置,并不能看到肖女士当时的那个储物柜。他认为,肖女士可能是在进游泳馆之前就丢失了手机。

詹经理表示,在储物柜上已经张贴了提醒,要求消费者应将贵重物品存放在前台,不要储存在储物柜中。在馆内大厅前台,也明文规定:如消费者在馆内丢失贵重物品,最多补偿200元,如证实手机是在馆内丢失,他们将按规定“补偿”。

律师:游泳馆规定无效

广东国悦(福州)律师事务所的洪序耿律师介绍,商家在储物柜上张贴的提示为格式条款,在前台张贴的文字规定为店堂告示,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减免经营者的义务。

洪律师表示,消费者到游泳馆游泳,是一种有偿性的服务,因此物品寄存也包含在服务内,游泳馆必须保存好消费者的物品。游泳馆并没有尽到一定的义务,因此不能减轻、减免义务。同时,该游泳馆内“最多补偿200元”的规定条款,对于消费者而言是不公平的,属于无效。

洪律师说,消费者需要证明丢失的手机是否带入了馆内,并放在储物柜里,还需证明手机价值是否为3200元。

洪律师表示,游泳馆和消费者可以协调解决,协调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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