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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反腐”靠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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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9月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小偷反腐”靠不住

 

N张贵峰 湖北

背景:2012年12月,河南驻马店正阳县公安局刑警队抓获了一个以县处级领导为目标的盗窃团伙。然而,随着正阳县县委书记赵兴华被纪委调查,却牵出案中案。被盗后,赵兴华向民警表示,“我这里是被盗了,但没像你说的那么多,就几千元钱而已!”随后,办案民警迅速修改了笔录——原本100多万的盗窃金额,变成了6040元。(《法制晚报》9月1日)

从某种表面情节角度来看,上述这起“小偷盗官”的团伙盗窃案,似乎是一个相当典型的“小偷反腐”案例。但如果仅仅因此,就相信这是“小偷反腐”的成功和胜利,甚至将该盗窃团伙视为所谓的“义盗侠盗”,认为是“盗亦有道”,无疑又大谬不然。因为在笔者看来,结论或许恰恰相反。首先,在这起系列盗窃案中,我们并没有看到“小偷偷官——贪官暴露”这样一个基本的“小偷反腐”逻辑,并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赵兴华的东窗事发是源自“小偷偷盗”。

更重要和关键的是,随着这起盗窃案的案发,在随后的案件侦办过程中,我们不仅没有看到一个想象中的“小偷反腐”逻辑,而真实逼仄呈现的倒是一个“小偷与警察串通合伙”,心照不宣地为贪官掩饰腐败劣迹的共同“护腐”逻辑。这也正从一个侧面再次见证了,真正的反腐逻辑,只能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否则,如果县领导的权力仍在“笼外”或能随意“出笼”,那“小偷警察合伙篡改笔录”这样“护腐”逻辑,就是注定不可避免的,因为贪官和小偷并无本质区别,都是国家人民的窃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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