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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淫魔”李宗瑞重判7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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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淫魔”李宗瑞重判79年
合并执行30年;法院认定其对20名女子犯案
李宗瑞二审重判79年
李宗瑞被曝与不少女星关系暧昧
 

N中新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富少李宗瑞涉嫌性侵及妨害秘密罪,一审被判22年4个月,昨日上午台“高等法院”二审宣判,李宗瑞被判79年7个月,合并执行30年,全案可上诉。

李宗瑞性侵20人

台湾“淫魔”富少李宗瑞被控自2009年起,到台北市夜店把妹后,对34名女子下药性侵,再用摄影机和手机拍摄性爱过程,遭检方依涉犯加重强制发生性关系等罪起诉。

昨日,台“高等法院”认定李宗瑞对20名女子犯案,依强制发生性关系、乘机发生性关系以及妨害秘密罪,合计判刑79年7月,但依法执行上限最高只能30年,恐吓罪部分无罪,另判他须赔偿17名女子共2745万元(新台币,下同)。

法院指出,被害人中,有两女曾是李宗瑞女友,两女是前女友的姐姐,两女是好友,11女是普通朋友,还有被害人是刚认识的;李宗瑞不顾友谊并违背信任,乘女方精神不济、不知抗拒而发生性关系,使被害人心灵受创。李宗瑞还对被害人进行偷拍,在拿手机拍性爱过程后隔天,将手机录像传送给女方,行为大胆。法院表示,多名被害人于侦、审过程中激愤落泪。

对己犯行毫无悔意

法院表示,李宗瑞偷拍性爱画面目的在于“供己留存纪念”,此举严重侵害被害人隐私权。他在偷拍时,理当可预见窃录有外流的风险,现今网络发达的时代,这些录像因涉及性行为,容易引人一窥究竟,一经外流,将快速散布而无法遏止,会造成被害人心理无法抹灭的伤害,影响被害人一生。

相较于台北地院一审,分别依强制发生性关系和妨害秘密罪各判其18年6月和3年10月,共计22年4月徒刑的刑期,并需赔偿12名被害人共1425万元。李宗瑞只承认偷拍,否认性侵,只愿赔偿被害人每人20万元。

此次二审,对李宗瑞的刑责及赔偿都增加。法院表示,由于李宗瑞落网时一度辩称,这是“台湾夜店的一夜情文化”,对于犯行毫无悔意,甚至还将偷拍内容视为战利品,其心态可议且恶行重大,二审因此重判。

李宗瑞委任律师表示,李宗瑞在二审审理期间对偷拍录像中女子部分都承认并感到很后悔。律师说,李宗瑞曾当庭表示,向录像片中女子们道歉。

李宗瑞,又名李宗祐,有伤害前科,是元大证券董事李岳苍之子,常出入台湾各大夜店,并与多名名模传过绯闻,但交往都不超过半年。

案件回顾

2012.7一对姐妹控李宗瑞性侵,检方声押,台北地院裁定免保释放。

2012.8.1李宗瑞藏中部友人处,检方传讯无着,发布通缉。

2012.8.13偷拍画面外流,爆出有60位女艺人受害。李父李岳苍辞元大金控、元大宝来证券董事。

2012.8.23李逃亡23天后投案,次日羁押。

2012.8.26网络爆出27.5G的李宗瑞偷拍录像片。

2012.11.6检方依加重强制发生性关系罪起诉,认定李性侵30女,求刑30年。

2012.12.10李旧识陈美兰依藏匿犯人罪判刑6月。

2013.9.3一审宣判,台北地院认定无下药性侵证据,性侵女子数为9名,依较轻的乘机发生性关系

罪判刑18年6月,偷拍性侵过程依妨害秘密罪判刑3年10月,恐吓一名女子,拘役4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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