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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任期激励收入 防止短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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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薪酬改革适用72家企业,覆盖石油金融电信业
新增任期激励收入 防止短期行为

 

N据新华社电 人民日报

中共中央政治局近日审议通过了《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引发极大关注。记者就此采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邱小平。改革后,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将增加任期激励收入。邱小平表示,改革后多数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将会下降。

关键词:适用范围 将扩大到地方国企负责人

邱小平表示,改革方案的适用范围确定为中央企业中由中央管理的负责人,包括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中,由中央管理的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党组书记)、总经理(总裁、行长等)、监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按照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系统性要求,其他中央企业负责人、中央各部门所属企业和地方所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也要参照改革方案精神积极稳妥推进。

据《人民日报》报道,适用企业具体包括由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责任的53家央企,如中石油、中石化、中国移动等,以及其他金融、铁路等19家央企。

关键词:薪酬确定基本年薪+绩效+激励

邱小平表示,改革方案将目前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调整为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增加任期激励收入的目的是引导企业负责人更加重视企业长远发展,防止经营管理中的短期行为。

基本年薪都相同

按职工工资一定倍数确定

基本年薪是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根据上年度中央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一定倍数确定。考虑到在不同企业任职的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都是由中央任命的,为体现薪酬分配的公平性,对他们原则上确定相同的基本年薪。

绩效年薪分等次

体现经营难度及经营风险等

绩效年薪与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的不同等次,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设置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目的是考虑不同功能性质、不同行业以及不同经营规模企业的区别,体现这些企业的经营难度及其负责人承担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等方面的差异。

激励收入看考核

年度评价不合格,不得领取

任期激励收入与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的不同等次确定。年度或任期考核评价不合格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邱小平表示,改革方案将目前薪酬管理中,对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重点考核生产经营业绩,调整为对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核评价。一方面,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业绩考核,对不同功能性质的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另一方面,加强履行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等反映综合素质和能力情况的考核评价。

□解读

部分央企负责人 薪水降幅将较大

邱小平表示,与现行政策相比,改革后多数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将会下降,有的下降幅度还会比较大。

此前国务院国资委公开的资料显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的央企,其高管平均薪酬与央企职工平均工资的倍数,在2002年为9.85倍,到2010年扩大到13.39倍,之后趋于平缓。此次改革方案对央企负责人薪酬与其职工的倍数还未最终明确,但据有关专家估计,将大大低于目前的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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