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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拟立法规范 河道沙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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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拟立法规范 河道沙洲管理

 

海都讯 我省拟立法规范管理河道,《福建省河道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日前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意见稿称,纳入管理的河道包括江河入海河口、水库库区、湖泊、行洪区、蓄滞洪区等。城乡建设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对于历史上已经长期在滩地居住的群众,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限期有计划地组织外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沙洲,尚未开发的,不得开发。

市民可于9月30日前,登录“中国福建”网站(www.fujian.gov.cn)“民意征集”栏目在线提交意见,或以书面形式向省水利厅反馈。联系电话:0591-88601076;电子邮箱:fj_water@163.com。    (练仁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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