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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9月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拖延“无理由退货”商家将遭重罚

 

N海都记者 林可

海都讯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发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昨日,省工商局透露,全省工商系统将在近期开展电商行业企业落实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无理由退货规定情况检查。

此次检查重点为: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是否已有明确标注,购买过程中是否有“一对一”确认环节;是否存在因消费者拆开外包装查验商品而被商家拒绝无理由退货的情况;第三方交易平台是否履行平台上经营者落实无理由退货规定的管理责任等。

省工商局表示,对发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同时,要求以辖区内网络交易平台、大型购物网站为重点,监督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制定完善网络经营者资质审查制度等,强化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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