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 一名快递员下班后,客户让他上门收取一份客户紧急的快件,该快递员以下班为由拒绝上门收件。此举被客户投诉后,快递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与他之间的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近日,宁德中院二审维持了霞浦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快递公司支付这名快递员近6万元的经济补偿及拖欠的工资。
霞浦法院一审认为,根据陈某与某快递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陈某的工作时间为上午8时至下午6时。从该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客户在2013年5月7日17时48分59秒下单,并打电话给陈某,让其上门收件。据此时间分析,即使当时陈某上门收件后再回到营业网点上交快件,都无法在18点下班前完成全部工作流程。从快递公司客服回答客户的询问提供的下班时间(19点下班)与陈某的正常上班时间(8点—18点),期间有一小时的工作空间,劳动合同及快递公司章程均没有明确期间由谁负责处理,该公司管理方面有欠缺。
快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宁德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涂明 王莹 郑德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