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练仁福
海都讯 记者昨日获悉,省委日前印发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主体责任意见、纪委监督责任意见,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3份文件。其中,《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共5章24条,规定了对党委(党组)实行责任追究的4类12种情形、对纪委(纪检组)实行责任追究的3类11种情形,以及责任追究的方式、启动程序和结果运用。
该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