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 近日,吴先生向武夷山法院景区法庭赠送了一面“明察秋毫”锦旗,表示感谢。
2011年1月份,吴先生借给了杨某15万元,约定借款月利息2分。同年12月份,杨某又借了15万元,同样是月利息2分。之后杨某于2012年3月15日还了157500元,剩下的钱一直以各种理由不肯还。无奈之下,吴先生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第一次借款的本息共计26.1万元。
庭上,杨某辩称借款已偿还,并提供了向原告汇款15.75万元的凭证。根据双方的陈述及调查取证和被告所申请的证人证言,法官发现根据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利率,杨某提供的汇款凭证只能证明是还清2011年12月份的欠款,并非吴先生所起诉的款项,因此判决杨某偿还吴先生本息共计26.1万元。
杨某不服,提起上诉,后经过调解达成协议,杨某终于承认尚欠吴某借款本金15万元,并同意支付利息10万元,该借款本金于签订协议时当庭支付。
(涂明 陈婧婕彭敬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