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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举债中央政府不救助
国务院首次发文全面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
 

N据新华社电 中新 法晚

国务院办公厅2日对外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全面部署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

《意见》指出,将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政府性债务纳入政绩考核。地方政府要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出让土地及融资行为。

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

《意见》强调,一是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权限,允许地方政府发行政府债券规范举债;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二是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债务限额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地方政府在限额内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把债务收支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三是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列入风险预警范围的债务高风险地区,要逐步降低风险。

出现偿债困难要压缩公用经费

根据《意见》,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各级政府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机制。

修明渠堵暗道

地方债管理“新规”通篇贯穿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的主旨,这也意味着我国以修明渠、堵暗道方式构建的地方债体系将全面上路。

谁来借:政府及其部门举借

根据这份意见,“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与政策研究院院长乔宝云表示,以前地方政府没有举债的财政工具,现在允许举债,这本身就是赋予其一定的自主权。

怎么用:禁用于经常性支出

对于地方债务用途,意见中明令,“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建立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

乔宝云表示,允许以债偿债是符合国际经验的,但注意是“适度”,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可以实现“借、用、还”的统一。

谁来还:地方政府负责还

谁举债谁负责,此次出台的意见突出强调地方政府偿债的“责”,明确“地方政府对其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分清政府债务和企业债务的边界,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解读

“地方政府债务”和“地方政府性债务”

仔细查阅此次出台的国务院意见,同时在文中出现了“地方政府债务”和“地方政府性债务”两种表述,这两个概念是否相同?不同表述出于何种考虑?

财政部预算司有关负责人解释说,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涉及的债务范畴并不相同。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范畴,除包括政府举借的债务外,还包括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举借的政府性质的债务。按照规范管理的要求,今后地方政府只能由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借,只会保留“政府债务”,不再有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的政府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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