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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一干部受贿被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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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4年10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南安一干部受贿被判缓刑
检方未掌握证据时,他主动交代罪行,被法院认定为自首,获轻判
 

N海都记者

海都讯 收受多家企业贿赂8万元,为其办理相关工业用地手续提供支持和帮助。南安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管理科原科长黄某山,因犯受贿罪,近日被南安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黄某山今年37岁,原系南安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管理科科长。

今年3月,南安检方接到线索,怀疑黄某山在工作中收受他人贿赂,于是将其带回审查。但检方发现,该线索并不涉嫌受贿。让检方出乎意料的是,黄某山在审查过程中,主动供述了自己曾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

南安法院审理查明,自2009年8月至2012年6月间,黄某山曾6次收受贿赂共计8万元人民币,为相关企业的工业用地事宜提供支持和帮助。法院确认的贿赂清单显示,向黄某山行贿的企业主要包括:麒麟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亿豪阀门有限公司、万宝龙精工石材有限公司以及泉州泉升建材有限公司。其中,麒麟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陈某,曾两次向黄某山行贿,金额共计3万元。

法院认为,黄某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黄某山因受贿嫌疑被调查,但在接受询问时,能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黄某山的亲属代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最终,法院根据黄某山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结合其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决定对黄某山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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