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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贪腐信息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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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两位参与制定网络侵权司法解释的专家解读三大热点
“人肉搜索”贪腐信息可免责

 

N新华社 法制日报

“人肉搜索”、“网络水军”、“有偿删帖”……网络给人们工作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也因侵权事件平添了一些烦恼。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10月10日起施行,专家指出,继网络传播权、网络诽谤问题的司法解释陆续实施后,本次推出的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司法解释,标志着我国互联网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对建立和谐健康的互联网秩序意义重大。

自媒体转载改标题也侵权

解释对于转载主体的身份进行了区分,目的在于约束网络“大V”等公众人物的转载行为“地下通道里有个行乞的小男孩可能是被拐卖的,请扩散!”“白血病女孩急需救援,善款账户……”类似这些可疑信息的“刷屏”骚扰,几乎每个网民都遇到过,许多转发此类信息的网民都抱着“宁可信其有”的态度,有的还以“转发求证”的方式继续传谣。

针对这些问题,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信息转发者的义务。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转载有过错就应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就没有问题。有的信息转载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你要是加了标题、中间融入自己个人观点那就有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说。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朱巍指出,解释对于转载主体的身份进行了区分,目的在于约束网络“大V”等公众人物的转载行为。网络“大V”等公众人物,其言行的影响力比普通人更大,表达权就应当更加谨慎。

杨立新与朱巍均全程参与了该部司法解释的制定。

将个人信息上升为人格权

解释强调了个人信息不能在网络上擅自被公开,比如病历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等

杨立新表示,司法解释再次强调了个人信息不能在网络上擅自被公开。司法解释第12条指出,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第一次将个人信息上升为人格权进行保护。”朱巍说,该条规定对敏感信息做出说明,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出去,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对这一部分信息给予最高级别的保护。

“人肉搜索”不能一棒子打死,司法解释同时也开了个口子,如规定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的不承担责任。

“个人信息有的时候是可以被合理使用的,比如‘表哥’、‘房叔’、‘房婶’的情况,为反腐利用网络进行‘人肉搜索’,公布敏感信息,同样可以免责。”朱巍说。

无需举证说理由即可删帖

解释厘清了网站、被侵权人和发帖人的关系,还明确网站应及时删除侵权信息

“司法解释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具有通知删除义务,过去被侵权人要求删除需要提供被侵权的一般证据,此次司法解释则强调理由,即被侵权人只要提供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即可。”杨立新说,司法解释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就可以删了,不删就有相应的后果。

司法解释指出,通知需要具备以下三方面内容: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

“司法解释还明确网站应及时删除侵权信息。就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时,应当根据网络服务的性质、有效通知的形式和准确程度、网络信息侵害权益的类型和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杨立新说。

朱巍告诉记者,过去被侵权人要求网站删除信息,需要提供自己的联络方式、被侵权的相关链接和证据,司法解释将证据换成了理由,被侵权人只要说明理由即可,可以更加快捷地主张权利。司法解释厘清了网站、被侵权人和发帖人的关系。

“人肉搜索”不能一棒子打死,比如“表哥”、“房叔”、“房婶”的情况,为反腐利用网络进行“人肉搜索”,公布敏感信息,同样可以免责。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

即便以“求证”形式来传播谣言,事实上仍对谣言的传播产生了推波助澜的效果。因此网民在传播信息前,有责任对其来源和可靠性作出一个基本判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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