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主题,这表现了执政党的一种政治自信和对法治规律的深刻把握,也包含了对法治更具比较优势这个基本共识的理性认同。
法治是人类关于治理和善治的理性选择。法治是一种历史选择和比较选择。法治的优势是与其他治理方式比较中体现的。这一比较几乎贯穿了人类治理的全过程,与人类治理思想和治理智慧的成熟相伴随。
我们要建设法治国家,先要把为什么要实行法治的问题讲透。法治不是十全十美的治理方式,但无论是人治还是专制,都有其致命的缺陷。法治的比较优势有很多,比如:更有利于实践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理念;增强执政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提高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能见度、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等等。
我们不讨论法治的比较优势,就难以奠定法治的思想基础,构建法治意识形态。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语境下,讲透法治的比较优势,有助于改革共识的形成。全面深化改革所触及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等,实质都是宪法法律问题。只有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才能增强改革的正当性、合理性和科学性,最大限度地降低改革风险。
谈法治的比较优势,并不是宣扬法治万能,要看到法治的局限性,对法治进行准确定位,这本身就是一种法治思维。法治优势并不在于实现百分之百的正义,而在于它提供一个理性、阳光的程序运作过程和纠错机制。程序法治的完善,可以减少冤假错案的概率。
从人治到法治是一个错综复杂的历史进程。让法治真正成为一种思想方式、活动方式、生活方式,需要不断破除影响法治建设的思想观念和体制弊端。法治不是抽象的,法治体现在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具体方面。从法治文化、法治理论的构建到个案正义的实现,都应强化对法治优势的认知。法治的比较优势在不同国家、不同文化土壤有不同表现形式。必须要立足国情,从本土资源和传统文化中汲取法治智慧,在中国特色的法治实践中发现法治文明建设的逻辑。
(丁国强西南政法大学特聘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