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据新华社电
近日,《广东省预防腐败条例(草案)》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上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其中,“裸官”不得担任有关领导职务首次出现在地方立法中,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专家认为,此次立法实践“亮点”颇多,标志着地方从“查案反腐”向“制度反腐”大胆迈进。
“裸官”是干部队伍中的“高危”群体。参与广东预防腐败立法的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诚认为,广东省此次立法有不少突破,尤其是对“裸官”在哪些重要岗位、敏感岗位不能任职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全国尚属首次。
该条例第33条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要求每年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按要求如实报告的,不予提任。中央党校党建部教授王长江认为,目前,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相关规定,只作为重要的党内法规颁布实施。报告内容、定期抽查、处罚措施在地方立法中首次出现,是一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