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社会/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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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10月2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为泄恨 用毒“箭”射死“仇人”
事发宁化县,该“箭”是含剧毒琥珀胆碱的注射针;行凶者被判无期徒刑
 

N海都记者 涂明 通讯员 罗玉云 赖征源

海都讯 宁化县一男子偶遇“仇人”,顿时心生歹念。他找了一把装有“琥珀胆碱”(国家一级管制药品,注射过量会导致死亡)注射针的弓弩,扣动扳机将“仇人”射死。随后,他用毒针扎入自己腹部,经抢救脱离危险。近日,宁化县法院一审判处该男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左臂被射中 男子走几步就倒下

2013年7月26日下午,张某与马某被陈某邀至位于宁化县的家中喝酒。酒后,张某想起其曾在2009年被马某当众殴打,就想借机报复马某。当马某准备离开陈某家中时,张某取出陈某所有的一把装有国家一级管制药品“琥珀胆碱”注射针的黑色弓弩,顶住马某的左上臂,并扣动扳机将注射针射入马某左上臂肌肉中,马某拔出注射针,行走几步后即晕厥倒地。

陈某见状,赶紧拨打120并帮马某按压胸部抢救。张某见此,取出一根注射针扎入自己的左腹部,走到陈某面前,拔出注射针,说要陪马某一起死,并在马某旁边躺下。

看着两个朋友先后倒下,陈某吓得逃离了现场。宁化县医院急救车随后赶到现场,马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经抢救脱离危险。经宁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马某系注射琥珀胆碱死亡。

宁化县法院认为,张某以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将装有琥珀胆碱的注射针用黑色弓弩射入被害人马某的左上臂,并致被害人马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亲属案发后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处罚。

0.02克琥珀胆碱足以致人死亡

去年8月,云梦县一协警在携女友深夜练车时,被人用毒镖射中身亡。云梦县警方披露,毒镖里含可致人死亡的“琥珀胆碱”。

据有关专家介绍,琥珀胆碱原名氯化琥珀胆碱,是骨骼肌松弛药物,系国家一级管制药品,可引起心跳过缓、心律失常、心搏骤停等不良反应。若超量注射该药或不配合使用呼吸机的话,可致人支气管痉挛或过敏性休克死亡。

一位麻醉科的医生称,0.02克就足以让一个50公斤的成年男人毙命。琥珀胆碱是2000年以前手术时常用的肌松药物,主要用于气管插管时的局部麻醉,只要剂量控制得好,病人的喉部肌肉会变软并保持自主呼吸,也可用于缓解肌肉痉挛。但是超量注射这种药物是致命的,如果是肌注,达到0.02克,就能在一分钟内使肌肉过度松弛,坍塌的肌肉会压迫呼吸道,不马上用呼吸机的话,人就会窒息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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