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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瞳”为医疗器械 购买须“验明正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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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10月2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美瞳”为医疗器械 购买须“验明正身”

颜色各异的“美瞳”(资料图)
 

N海都记者 章微 通讯员 张祖强 蒋守福

海都讯 昨日,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安全消费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俗称“美瞳”)直接接触角膜,属于风险类别较高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消费者如需配戴,应到具备相关经营许可资格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购买。

该消费提示提醒:该类产品在上市前,需要通过安全性、有效性等评价,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后方可进行生产、销售和使用;生产此类产品的厂家需要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经营此类产品的商家需要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要辨别此类相关产品的真伪,消费者可以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查询其是否有正规的注册。消费者应到具备相关经营许可资格的正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购买,并确认所购产品已经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切勿贪图价格便宜,从非正规商家或者网络商铺上购买未经注册的产品。

消费者如发现无证经营或销售假冒伪劣彩色平光隐形眼镜产品等行为,可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拨打热线电话12331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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