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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与法治让中国梦“两翼齐飞”
终身追责可促慎重决策
直面法治领域突出问题 回应人民群众迫切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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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10月2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终身追责可促慎重决策
专家建议,建立领导干部诚信档案,记录官员决策过程
 

N新京报 京华时报

四中全会提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并具体提出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等。专家对此都给予肯定,并建议建立领导干部诚信档案等配套制度,使终身责任追究制等真正落地。

声音

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的意义在于,不管多大的官员,就算你退休了,也要对决策失误承担责任。如果没有终身问责制,所有的法治政府建设都是空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俊海

1 建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

【公报】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决策若失误退休也担责

【解读】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认为,对于重大决策一直采用的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即重大决策出台前,必须经过领导班子的集体讨论。但由于“一把手”权力过大,所以一些重大决策的讨论过程往往成为“一把手”的“一言堂”。“一把手”一旦完全掌控了重大决策权,追求政绩就容易出现华而不实的政绩工程;牟取私利就会引发官商勾结等贪腐问题。加上监管监督机制不到位,形成了不少网民所形容的“决策拍脑袋,执行拍胸脯,走人了就拍屁股”现象。

许耀桐认为,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体现出重大决策有法可依、依法追责思路。“最关键的就是‘终身’两个字。只要是滥用决策权或失职渎职等原因导致重大决策出错,那么不论时间变化、空间变化,也就是不管经过了多少年,是现职还是已经退居二线,不管身处何地,都要对错误决策付出代价。这有利于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慎重决策”。

他强调,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真正落地仍面临难题,最好以后还有一些配套制度,比如建立领导干部的诚信档案,记录官员的决策过程;最好转化为相关法律法规,使终身责任追究制成为领导干部的法定义务。

2 干部干预司法将被追究责任

【公报】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可由上级纪检介入追责

张泗汉说,此次中央专门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这是首次在中央层面向这种情况提出解决方向,直接触及体制问题,力度非常大。

张泗汉称,在中央的要求下,司法部门将按照中央提出的方向制定相关的细化举措,预计具体的举措会很快出台。

在记录制度方面,司法部门应通过网络技术,让案件参与的每一位法院领导全程留痕。现在部分法院试点基于网络技术的案件处理系统,领导审批案件信息直接在系统中可以得到体现,这种方式可以推广。同时,法院外领导打招呼也要有具体留痕措施,并通过党内的监督措施具体禁止,杜绝党政领导干预司法。

张泗汉表示,责任追究制度是保证法检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重中之重。如何追究?可以考虑由上级纪检部门介入追责,干预司法的党政领导一经查实后将受到上级纪检部门的相关处分,处分措施应具体明确,起到震慑作用,这样做实施的效果会更好。

3 干部不依法办事将不被提拔重用

【公报】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将会改变政绩观理政方式

【解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学者秦前红表示,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体系是首开先例。如果能够很好地落实,小的来说,会改变领导干部的政绩观;大的来说,会改变治国理政的方式。

“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硬性指标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是破天荒的。”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说,过去出现的官员侵害公民权益的现象,多数与公权力的行使方式不当有关,导致以权代法的问题比较突出。现在将法治作为硬性指标来从整体上规范,对官员的行为进行约束,有利于树立法治思维。

“政绩考核主要考察日常的工作问题,干部考察则强调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在秦前红看来,决定中既提到政绩考核,又提到考察干部,是对一个问题从两个角度进行的表述。

对于“法治建设成效”的具体含义,秦前红认为,这是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全民守法这16个字的成果的科学评估。评估包括立法是否符合发展需要,是否体现民主;行政部门如城管、工商等执法水平如何等。除此之外,还包括个案中的公平正义和老百姓的法律意识等问题。

汪玉凯表示,每一时期的政绩考核指标反映着每一时期的执政理念。以前的考核指标主要包括GDP、计划生育、维稳等,现在法治的权重明显上升。这反映了执政理念本身的变化,对规范官员行为,规范公权力意义重大。

【解读】国家法官学院教授、最高法研究室原副主任张泗汉认为,目前由于法院、检察院仍然属于地方的行政体系,司法地方化的问题仍然存在。有些案件,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很有可能干扰办案或者插手案件。

□焦点

首提建设“法治体系”

N新华 新京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从顶层设计为法治国家建设指明了方向。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焦洪昌认为,“这是中央第一次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概念,这意味着中国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没有任何一个模式可以照抄。”

“我们的法治,不仅是按照什么样的道路走,还要有实现怎样的目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徐汉明认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同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它意味着法律不仅要制定出来,还要遵守和落实。从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的迈进,一字之差,标志着党治国理政理念的重大飞跃和治国理政方式的重大转型,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大跨越。

“法治体系和法律体系最大的差别,就是法律体系是静态的制度体系,而法治体系是一个立体的、动态的、有机完整的体系,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都纳入其中,体现了法治的整体要求。”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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