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监察院”认为35年前“叛逃”的林毅夫,“通缉”时效已经届满,与台湾“行政院”的“继续通缉说”见解不同,向台湾“大法官”申请统一解释。台湾“司法院大法官”认为,侦查中的通缉应由检察官依职权决定,不属“行政院”、防务部门或法务部门行使职权的范围,24日决议不受理。
“监察院”向“大法官”表示,台湾“陆海空军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投敌罪”,性质应为“状态犯”,对林毅夫的“追诉权”时效,应从1979年5月16日起算。依台湾现行“刑法”第八十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该案“追诉权”时效为30年,已于2009年5月16日届满。
而台湾“行政院”、防务部门与法务部门认为林毅夫所涉的罪为“继续犯”,林的“追诉权”时效还没有开始起算,持续对林发布“通缉”。 (中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