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蔡学伟 通讯员 黄剑群
海都讯 陈某和张某是莆田涵江同一个村庄的村民。去年5月5日下午,陈某骑二轮摩托车与开轿车的张某在该村村道上相遇,由于道路较窄,双方就让道问题发生了激烈的口角,互不相让。无奈之下,张某给村里的调解主任李某打了电话,请他到现场进行调解。
李某赶到现场后,让陈某挪开摩托车,陈某说什么也不同意。李某见自己“调解”没有效果,一怒之下,上前推搡陈某,随后双方互相殴打。打斗过程中,陈某左侧第六、七根肋骨被李某打成骨折。经法医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近日,莆田涵江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法院认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给原告人陈某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赔偿陈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两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