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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建“国家反恐情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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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建“国家反恐情报中心”
应对反恐向实战化转型,统筹有关情报信息工作
27日,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N据新华社电

核心提示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7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会议将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关于“姓名权”的立法解释草案等。

反恐怖法草案 规定国际反恐合作内容

27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将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草案规定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和跨部门情报信息运行机制。

据了解,当前我国反恐怖主义斗争形势严峻复杂,暴力恐怖活动呈现出国际因素影响加大、案件多发频发、网上网下互动等新趋势。反恐怖主义工作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向实战化转型,在反恐怖主义情报、侦查、防范、应急等各方面都有了新的发展。

在工作体制机制责任方面,草案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以及军队、武警、民兵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做了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保障、监督和法律责任。

在安全防范措施方面,草案规定了宣传教育、网络安全管理、运输寄递货物信息查验、危险物品管理、防范恐怖主义融资、城乡规划和技防物防、重点目标保护、国(边)境管控与防范境外风险等措施。

在情报信息方面,草案规定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和跨部门情报信息运行机制,统筹有关情报信息工作。

在应对处置方面,草案规定了建立健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体系,明确了指挥长负责制和先期指挥权,详细规定了可以采取的各种应对处置措施。

在国际合作方面,草案规定了反恐怖主义国际情报信息交流、执法合作、国际资金监管合作、刑事司法协助等内容。

反间谍法草案 明确界定间谍行为

27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对间谍行为作出了明确定义,以便对法律准确理解和执行。

草案二次审议稿指出,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行为: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为间谍组织招募人员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在明确间谍行为定义的同时,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实了规范权力行使和保障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规定。例如,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获取的组织和个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于反间谍工作。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理,草案二次审议稿也进行了明确——国家安全机关对依照本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国家安全机关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此外,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民告官”范围拟扩大

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这部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自修改以来就备受社会关注,尤其关于“民告官”受案范围的讨论一直不断。

根据各方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受案范围中增加一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同时,增加了相应的判决形式,规定法院可判决被告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草案在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主体范围基础上,也作了适当扩大,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纳入行政诉讼主体。

除了可诉范围的扩大,草案三审稿对行政机关应诉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惩处予以了强化。例如,针对行政机关向行政诉讼原告施加压力,迫使其撤诉的行为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姓名权”解释草案 孩子可不随父母姓?

27日,关于“姓名权”的立法解释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这一草案,子女可以有条件地选取父姓和母姓之外的姓氏。

此次审议的“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草案”明确:“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但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有些人据此认为,姓名权是私权利,自己起任何名字都可以不受约束。

草案规定,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包括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有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可以根据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选取姓氏。

一些专家认为,子女随父母姓有利于身份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公民选择外姓不能完全禁止,但口子开得要适当。

姓李的改姓“木子”;姓“麻”的改姓“广林”;有人为儿子取名“欧阳成功奋发图强”,有人给儿子取名“赵C”……这些标新立异的姓和名可以吗?此次的解释草案明确,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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