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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价高4元 超市赔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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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11月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结算价高4元 超市赔500元

 

N海都记者 蔡学伟 通讯员 曾茂盛 蔡珺

海都讯 近日,涵江的翁女士在日日升超市购物时,看中了标价39.6元一公斤的新鲜排骨,便选购了0.6公斤。回家后,翁女士无意中发现,自己选购的排骨竟然是以一公斤43.6元的价格结算的。虽然总差价才2.4元,但是翁女士认为超市的欺诈行为自己无法接受,便向工商部门投诉。

涵江区工商局12315工作人员接诉后,证实翁女士所诉属实。超市负责人也承认了结算价与标签价不符的事实,并辩称是因为工作人员来不及同步更改标价牌引起误会。根据新《消法》,工商人员作出调解,最后超市同意赔偿翁女士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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