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司法部副部长张苏军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中央对周永康立案调查需要经历一个过程,“相信有关部门调查以后,一定会通过适当的方式、适当的渠道,向社会公布”。这使人们再一次聚焦“信息公开”这一重要话题。
实际上,不仅“认真负责、全面系统、注重证据地对周永康进行调查”是法治的体现,有关周永康案件的信息能否“妥善地落实重大事情让人民知道的承诺”,同样是法治水平的试金石。
按照法治原则妥善地信息公开,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首先,法治对于信息公开的内容有明确的要求。例如,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周永康曾担任重要公职,其案件的信息很可能涉及国家机密,在信息公开过程中需要考虑有关保密的法律规定;当然,有些国家的法律要求为保护更重大的公共利益,必要时可以公开一些国家秘密信息,以法律保护的较小价值的牺牲换取较大的法律价值免受损害。我国是否可以借鉴?同样,周永康作为政治人物,假如某些涉及其个人隐私的信息,如果公开会保护更重大的公共利益,或使更重大的公共利益免受损害,是否应当予以公开?周永康作为公民,不论是否存在违纪或违法行为,其合法权益都受到法律保护,这是法治的应有之意。因此,在有关周永康案的信息公开工作中,必须准确做到“该公开的公开,不该公开的不公开”,这绝非易事。
法治对信息公开有明确的程序性要求。这里的程序性要求,不仅指信息公开必须履行的法律手续,还包括根据案件的性质以适当的方式、适当的途径公开。具体到周永康的情况,目前还只是中国共产党依据党纪对其进行立案调查,还谈不上涉嫌违法的立案调查。相应地,有关周永康案的信息公开,在性质上,还属于中国共产党的党务信息公开范畴。
周永康案件能否因妥善的信息公开而实现“坏事变好事”,是对法治中国的考验。(陈欣新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