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方小欧
背景:在福州台江区怡山路,一辆宝马车迎面撞倒女孩,并从其左脚上碾过,撇下已不省人事的女孩,逃之夭夭。截至昨日,事情过去9天,肇事者车辆都未现身。网友“Yunice_Lu”将此事发上微博,希望寻找到目击者。(详见本报今日A02版)
开着豪车,足见物质富足,撞倒女孩却逃之夭夭,足见道德缺失。
撇开道德问题不谈,在很多交通肇事逃逸事件中,当事人往往是因为不懂法、无知,导致恐惧,而选择了逃逸。殊不知,在很多案例中,交通肇事者是可以免于刑责的。即使是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肇事者事后采取积极措施,主动报警,积极协助救治伤员,得到受害方的谅解等,一般都不承担刑责。但一旦逃逸,即使原本可以免责的,也要负全责了,本不用坐牢的,也可能要坐牢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反观受害方,因为肇事者一念之差,得不到及时救助,可能会导致死亡。肇事者不仅缺德,还会因此接受良知的鞭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