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阙文龙
海都讯 昨日下午,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福州市行政服务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会议透露,《福州市行政服务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据悉,该《条例》是全国第一部由较大的市制定的就行政服务工作规范性、制度化运行进行规范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福州市行政服务法制建设的空白。
《条例》指出,申请人申请办理行政服务事项,享有以下权利:咨询行政服务的申请要件、办理程序、办理进度、办理结果等;对行政服务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投诉和举报;对行政服务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条例》还规定,申请事项属于行政服务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服务部门应当当场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服务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书面凭证。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行政服务部门提供行政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此外,行政服务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投诉窗口,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批评、建议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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