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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11月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压案不查瞒案不报 将追究纪委监督责任

 

N海都记者 练仁福 通讯员 陈金来 聂庚

海都讯 省纪委昨日消息,省纪委、监察厅《关于作风建设常态化监督检查暂行办法》正式印发,对作风建设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方式、责任追究和结果运用等作出规定,进一步推动作风建设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有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在责任追究上,《办法》提出,对问题反映较多的地区或部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对其党组织和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落实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措施不力的,或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以及管辖范围内“四风”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要追究有关地区、部门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对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的,要追究有关地区、部门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

《办法》明确,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和问题处理结果情况,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绩效考评的评价内容,作为党员干部评先评优、选拔任用、廉政审查和所在单位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

省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此系列文件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两个责任”有效落实,也使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做到有章可依、常态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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