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近日,福安法院审结一起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一名6周岁的男童,在福安市甘棠镇过洋新村“清水湾”游泳池游泳时溺水身亡,无证经营的泳池负责人张某发被判有期徒刑1年。
2010年下半年开始,张某发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与他人合股在过洋新村违规建成“清水湾”游泳池,在不具备安全条件下对外经营。其中张某发占有该游泳池70%的股份,并负责对外营业的日常管理。2013年7月7日16时许,该游泳池经营期间因管理疏失,发生6周岁男童王某杰在游泳时溺水死亡的事故。2013年8月18日,张某发赔偿王某杰家属各项损失共计45万元,2014年1月9日,张某发向福安市公安局投案。
福安法院认为,张某发经营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游泳池,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予以宣告缓刑,遂判决被告人张某发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涂明 钟兰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