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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起哄架秧子”式的“双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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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 可以无理由退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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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4年11月1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预售商品 可以无理由退货吗

 

背景:“双11”预售疯狂,问题也出现了——到底“双11”预售商品是否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据了解,卖家通常不会同意退货。天猫回应称,预售模式“以销定产”,有别于传统的库存销售模式,不适用无理由退货。(11月11日《新闻晨报》)

正方

应保护消费者“后悔权”

新消法明确了消费者的后悔权。其25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可现在,天猫却人为地剥夺了消费者的后悔权。天猫引用了新消法第25条的规定——除报纸、生鲜等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所谓预售与实售不同,只是姑且说之姑且听之。到底有没有“以销定产”,解释权全在卖家那里。不要说“双11”期间,即便平时,也有许多卖家先接单后下单,这又如何理解?而且新消法规定,只有不适宜二次销售或性质不适合退货的商品,才不属于无理由退货范畴。天猫又怎么能够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呢?   (乔杉 江苏)

反方

亟待制度“补丁”

首先,支持无理由退货的网购“后悔权”要结合中国国情。在美国、日本和欧洲一些国家,退换货无论对顾客还是对商家来说都习以为常。但这种买卖双赢的局面是建立在诚实守信的基础之上的,国外消费者实际上退货比例很低。而在我国,网购“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政策漏洞常被“租衣客”利用,成为被不良群体恶意退货的政策漏洞。

其次,需要看的是,预售模式,是通过消费者前期下定金,商家按订单数量安排生产,属于以销定产。若网页给出显著的提示,就比较符合新消法第25条的例外情形。

因此,对后悔权必须加以进一步的约束和明确限制等,打上更多的制度“补丁”,增强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才能保护整体的消费者权益。

(斯涵涵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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