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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驾入刑 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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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支持者:盲驾危害不亚于醉驾反对者:严罚≠刑罚
盲驾入刑 你怎么看?

 

N海都记者 陈百慧

“盲驾”、“超驾”、“毒驾”入刑的提议,引起业界一片哗然,其中对于“盲驾”入刑,各方的观点呈现出两极分化的情况,有人举双手赞成,认为越快入刑越好;也有人认为,“盲驾”入刑取证都存在难度,且可能存在一刀切之嫌。

支持方

“盲驾的危险程度超过了醉驾”

钱树贵,驾龄超过40年的老的哥

我开车超过40年,深知“盲驾”是多么危险的一种行为,其危险程度甚至超过了“醉驾”。“醉驾”的人,是因为神志不清造成事故,但是“盲驾”的人许多是偏知不可为而为之,而且“盲驾”相对于“醉驾”而言,更具普遍性,更应该用强有力的方法进行治理。

中国拥有手机的人大约80%都是低头族,开车驾驶中的“低头族”又有多少?即便只有10%,甚至只有5%,那也是一种极其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

其实,道路交通相关法律规定,对司机开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扣2分的处罚,但对刷微博、玩微信、发短信之类玩手机的行为,并没有明文规定。即便参照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来处理,区区罚200元扣2分,也显得毫无震慑力。怎么办?将盲驾入刑。如果面临刑事处罚,那些叫嚣改不了手机瘾的人肯定也不敢在开车的时候玩。

现在,有许多的士司机开车上路,一边开车一边低头看“打车软件”。我认为这种做法也是非常危险的,而且完全可以控制。一来,出租车最大的特点就是“招手即停”,所有的人都用打车软件找顾客,路边的乘客都无人理睬,这本来就有违背城市出租车服务的初衷,我认为打车软件,最好只是用来服务远郊或者有紧急需求的乘客使用,平时还是尽量不用。二来,既然已经上路且车上有乘客,就没必要再看“打车软件”了,需要找客人的时候完全可以靠边停车再打开打车软件。

“盲驾行为是交通安全的天敌”

福建省汽车运动联合会会长,林立昂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技术日臻成熟,智能手机等无线移动终端的广泛使用已经深深嵌入人们的生活,许多人随时低头看手机成为社会常见的行为方式,甚至在驾驶机动车不断低头看手机的现象我们平时周边也会见到。近期,我关注并支持法律界有识之士提出对“驾驶机动车时玩弄手机或其他手持终端的行为”进行规定的建议,有以下原因。

智能手机等无线移动终端的使用影响到人的行为方式是最近几年凸显的社会状况,除《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外,还没有相应的法律对此行为进行规范,彰显出立法的迫切性。

所有道路交通参与者都要通过不断地对交通环境的观察,确认安全视距,调整交通行为,确保交通安全。也就是常说的眼睛不能离开路面,无论是驾驶机动车、驾驶非机动车或行走都是如此,低头看手机的行为方式显然是交通安全的天敌,称其“盲驾”再确切不过,若不及时予以规范将贻害无穷。

我支持将“盲驾”(低头玩手机、打电话、发短信等等)和“超驾”(超速、超员)纳入刑法,实际上其对社会交通安全的危害已经达到较高的危险等级,应当按“危险驾驶罪”予以入刑。

反对方

“盲驾入刑不可矫枉过正”

FM100.7福建交通广播,李哲

开车玩手机的危害性无需多言,但对于“开车玩手机入刑”的提议,我不是特别认同。

在路上,影响驾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有很多,闯红灯、不按道行驶、超速这些显见性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一些极端的条件下,都有可能酿成重大交通事故,影响生命财产安全,是否都要将这些行为入刑定罪?显然不合理。我们的《刑法》中有交通肇事罪这一刑种,一旦你有违法驾驶行为,并造成不良后果,已经就入刑了,因此没有必要多此一举。

规范安全行车、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的方法还有很多,没必要动不动就提最极端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入刑。关于开车打手机问题,一方面可以加大处罚标准,现在福建省开车打手机是罚款100扣2分,如果是罚款1000扣6分,我看大部分人就不会那么肆无忌惮地开车打手机。其次,加大查纠力度,强化各路口探头抓拍功能,做好取证工作,让开车打手机违法必究,那么驾驶人员的侥幸心理也会有效降低。

另一方面,处罚标准的提高和查纠力度的加强也势必倒逼车辆安全系统的完善,目前只有部分中高端车才会标配车载蓝牙,但相信在未来,这一功能将成为所有车的标配,并且各种制式和标准也会趋于统一,使用也将更方便。小到手机固定器、蓝牙耳机,大到车辆偏离警示系统、行人被动安全系统等等,都是减少危险发生的有效办法。

“盲驾和超驾入刑,立法容易定罪难”

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兰光华

酒驾、醉驾,即便是毒驾,都可以通过呼气或抽血检验等科技手段来进行取证确定。飙车的车速也能通过监控设备精确测量来取证确定。

但是,盲驾,即开车“玩弄手机或其他手持终端的行为”如果入刑,在确定罪与非罪方面在立法时就需深入研讨。如,什么样的行为应认定为盲驾?什么样的盲驾行为应认定为犯罪?盲驾认定为犯罪是否一定要以发生交通事故为前提,以及发生交通事故的严重性?这都需在入刑之前予以确定。另外,在取证方面,认定为盲驾以什么为依据,监控设施?交警现场查获?群众举报?因此,我认为如果盲驾入刑在立法的同时就需出台详细的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予以配套。否则司法的自由裁量权就太大,这会造成驾驶员人人自危。

“超驾”入刑也存在相应的问题。一旦入刑,大家就会联想到城市的公交车以及动车火车,这些车的驾驶员怎么办,是否也可以认定为有罪?另外,如果入刑也需出台详细的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予以配套,才能确定罪与非罪。

总之,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无论“盲驾入刑”是否有必要,我相信全国人大一定会以中国的现状为考量出台最科学的法律。我认为,盲驾能否“入刑”不是重点,关键是广大机动车驾驶员要从心态上提高对盲驾危险性的认识,从自我做起,拒绝“盲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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